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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如何移交案件

2024-12-29 17:17:13 浏览量:0

公安移交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:

内部移交

同一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间的移交:当案件开始受理的部门经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自身管辖,而属于本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管辖时,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,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。

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的移交:上级公安机关有权管辖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,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、复杂,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的,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管辖。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接收的,下级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等移送上级公安机关。

外部移交

向其他公安机关移交:当发现案件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时,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。先与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调,然后将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证据、犯罪嫌疑人等一并移送,并附上移送案件的相关说明等法律文书。

向其他司法机关移交:例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,或者案件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等特殊情况时,公安应终止侦查,将案件材料等移送给相应的司法机关。

移交程序

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移交案件的书面报告,报告中要明确案件的基本情况,包括案件的性质、已经查明的事实、证据情况等。

还要制作移交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,如移交函等,在移交函中注明移交的原因、接收的公安机关等信息。

行政案件移送

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,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,同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。

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。

移送案件时,随案附送相关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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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12-29 17:17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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